锡林浩特机场春节假期迎送旅客7817人次
[38]参见《司法能力建设研究》,http://WWW.falvm.com.cn/falvm/app/book/f_extractchapter.jsp? id=20080512150140531924287,2010-10-20。
书信因为是纸张,所以可以归为有体物,至少可以借助有体物的信息达到财产的继承。直接收集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原则上应该直接向本人收集。
第六,安全保护原则,是指个人信息应该处于安全的保护中,避免可能发生的个人信息的泄漏、意外灭失和不当使用。齐老师讲的QQ继承案也非常有意思,这个案件和其他类似案件联系起来,是关于网络财产的定性问题。那么,到底QQ能否继承?至少有一点,QQ聊天记录是不能继承的,是属于丈夫的人格利益客体,不是财产,因而不能纳入继承的范畴。但时新是全球的通例,必须保证。还有一个原因,当时腾讯征询我的意见时说,实在不愿意因为妻子对QQ号的继承而使得妻子与死去的丈夫之间,产生一场死后的家庭矛盾。
比如,机房不能被火烧,要防火等等。这也是我国台湾学界经常提到的透明人概念。而你诉他什么呢?难道1米83和1米38之间就有人格的贬损吗?可能还不存在,如果改成1米68就更不存在。
这说明腾讯和人人网是开放平台,其他也还有很多。我今天就讲这么多,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。第三,个人信息权不仅是个人的问题,还涉及国家主权。书信因为是纸张,所以可以归为有体物,至少可以借助有体物的信息达到财产的继承。
直接收集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原则上应该直接向本人收集。第六,安全保护原则,是指个人信息应该处于安全的保护中,避免可能发生的个人信息的泄漏、意外灭失和不当使用。
齐老师讲的QQ继承案也非常有意思,这个案件和其他类似案件联系起来,是关于网络财产的定性问题。那么,到底QQ能否继承?至少有一点,QQ聊天记录是不能继承的,是属于丈夫的人格利益客体,不是财产,因而不能纳入继承的范畴。但时新是全球的通例,必须保证。还有一个原因,当时腾讯征询我的意见时说,实在不愿意因为妻子对QQ号的继承而使得妻子与死去的丈夫之间,产生一场死后的家庭矛盾。
比如,机房不能被火烧,要防火等等。这也是我国台湾学界经常提到的透明人概念。还有,个人信息被收集后做成数据库,就成了信息控制者的财产权了。比如美国个人信息保护要宽松的多,因此征信业远远超过欧洲。
那么,我国在人格权立法、民法典制定中如何把个人信息嵌入进去是值得考虑的,用传统的隐私权保护可能是有缺陷的。但是,我只懂英文就找到了英文范本。
信息的非法收集和转让每天都会发生,商业机构的这种行为必须要得到规范。到底个人信息是什么?尤其是人格权法在热议,包括王利明老师等都投入了巨大的关注。
我国对于这个问题还没有进入立法阶段,但是德国修法的时候有三个机构争论特别大,包括我国台湾地区修法:将电脑处理去掉了。如果按照大陆法系两分财产和人格,可能跟人格权比较近,但是否是隐私权,我没有想好。当丈夫过世后,妻子找到腾讯想继承丈夫的QQ号。商业机构会通过信息挖掘,向你发送定向的广告,决定他们的生产定位和方向。现在,我认为大规模侵犯个人信息的是公务部门和商业机构,就是齐老师说的信息控制者。我认为我国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应该采取以下七个基本原则:第一,直接收集原则。
这里面有一种观点认为债权是财产权,但我不赞同这一观点。特定目的对国家机关来说就是根据行使职权、履行职责的需要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所具有的目的。
所以这也是为什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起源于欧洲、起源于德国的直接原因。所以,必定是特殊法+基本法的模式。
国家为什么关注个人信息?因为这关乎国家安全。到后来1998年左右内容为王,新浪、搜狐产生了。
因为网络空间不是技术空间,而是社会空间、法治空间。第三,基于信息主体同意,信息主体自己愿意是可以传递的。服务为王是构建一个互联网平台,是开放平台,所有的商家都可以来买东西,也就是互联网从专卖店做成百货大楼,有更多的商家满足大家。实际上就业不应该检测乙肝,这属于个人健康信息。
主持人:谢谢齐老师精彩的演讲。人格,这个概念又是美国法所没有的。
比如你的名誉权、荣誉权受到侵害时,我不相信既不侵害你的姓名权也不侵害你的肖像权,就能够让名誉权、荣誉权受到侵害,这可以存在特例,但通常情况下是同时侵害的。比如中国,那为什么还有与中国的贸易呢?因为我们是信息输出国、信息产品的输入国,我们很少得到美国、英国、日本等国的个人信息,我们是买人家的信息产品输出自己的个人信息。
个人信息的保密、泄露是需要特别注意的:比如,很多地方也规定使用高清探头不能够照车头,不能照车尾的,这也是考虑保护隐私。第三,信息利用目的明确化原则。
从理论上而言,这没有问题,网络实名制只是向有网络监督管理权的第三方提供实名,不影响在网络上匿名交往,只是出了纠纷后可以找到你。虽然这个案子获胜了,但是他的路仍很艰难。再一个问题,平台提供商与接入商之间的信息规则:包括目的特定规则、最小比例原则、知情同意原则、信息品质原则、安全保护原则、政策公开原则,围绕着这些形成的信息规则我们前面基本都提到了。《民法通则》已经规定了隐私、最高人民法院也解释了隐私,隐私在我国只有这么大的范围,再把它扩大到美国法上的隐私,那么这两个隐私就会打架。
现在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确实不尽如人意,信息的滥用每天都在发生:比如买车上保险,在车险到期的前一个月,可能会接到上百的广告电话。第一,互联网发展阶段。
至少我不赞同财产权,人格权可能比较近,但财产权是可以排除的。对于侦查领域个人信息的收集应该采取何种规则,那么既然是侦查我认为暗中收集肯定是允许的,只不过暗中收集需要按照特定的刑事侦查程序,获得批准手续。
因为希特勒将电脑技术用来分析犹太人户籍,所以他知道哪一家、哪一户、哪一个门里住的是犹太人,是哪几个人。从这个角度来讲,个人信息都能够分化成隐私,当然也包括肖像等其他的。